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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馬滌明
 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29日出台,其中第3條規定:“人民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、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。”所謂向社會公示,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。同時,該規定還明確了“公示期限為五日”。
  減刑、假釋、保外就醫中的司法腐敗,當屬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的案例最為“經典”,“前門”判決、領刑,“後門”釋放、回家了。而這樣的情況肯定不會是孤例。假如那時候就有這種陽光程序,像林崇中的假釋或保外就醫需要陽光運作,公眾在網上看得清清楚楚,“前門”判決、“後門”回家是不可想象的。
  一直以來,減刑、假釋、保外就醫幾乎成了個別權貴犯人逃避法律懲罰的專設通道,這在社會上並不是秘密。甚至有的人剛一齣事,不管社會上,還是其本人,通常就能料到其不一定會在牢里待著,但是公眾無奈於證據無著,而無從監督。網上公示了,情況將大不一樣,服刑人員夠不夠假釋、減刑的條件,很多眼睛能夠看得到,有人再想“運作”,恐怕先要掂量掂量。或許公開程序不一定能杜絕司法腐敗,但是給社會監督創造的條件越多,腐敗運作的空間肯定會越來越窄。
  最高法關於減刑假釋的新規,較“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”確立的公示制度相比,其進步的標誌是公開的徹底性、公眾性——原來的公示範圍只在罪犯服刑場所,這實際上是自己給自己公示,而將社會監督排斥在外。任何不能面向社會的公開公示,都算不上真正的公開。對權力體系來說,公開程度越高,外部監督越強,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權力濫用的空間。年初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,以公開促公正、以透明保廉潔,增強主動公開、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,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,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。最高法關於假釋減刑網上公示的“陽光新規”,無疑正是這一精神的體現。
  然而,司法過程需要公開的程序和信息,還有很多,只有做到應公開的全公開,才可能實現“公開促公正、透明保廉潔”。筆者建議,應借鑒行政體系的“權力清單”,將司法中需要向社會公示的程序和信息匯制一部“陽光清單”。這種“清單機制”如能成為制度,對於監督約束司法權力來說,將具有“籠子效應”。
  馬滌明  (原標題:司法也須制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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